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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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7: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雇佣期间致人伤害,雇主雇工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先生的邻居任先生雇用小毛(未满18周岁)为其搬家。当小毛在搬运时将肩上的一根木头滑落,正打在路过楼下的李先生头上,当即致伤头部流血,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 为头骨骨折,住院18天。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先生找任先生要求赔偿,任先生称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李先生因此打进我们法律援助热线,向段麟律师询问是否可以要求由任先生赔偿损失。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律师段麟 答:段律师接到李先生的咨询电话后,立即做出了答复。他认为,在本案中,任先生与小毛口头协议,由小毛为任提供劳务,任付给小毛报酬,双方形成了雇用劳动合同关系。在雇用期间,小毛在提供劳务活动时,不慎将肩上扛的木头滑落,致伤李先生,给李造成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本应由小毛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毛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任明知小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叫其从事不能预见其后果的劳务活动,且是为任的利益,故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毛因其重大过失致伤他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规定,对此,应由小毛的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李先生因本身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在遭受侵害后,有权请求赔偿,应由任、小毛的监护人连带赔偿李先生因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