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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裁员10%以上须劳动部门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8:19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2月19日电(高薇 孙晓彩)记者从近日举行的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后辽宁省企业决定大规模裁员等须得到劳动部门批准。

  据介绍,辽宁省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先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

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同时,这个省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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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裁员超定量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上海就业立法:规定裁员须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安徽: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须政府批准

  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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