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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市民王先生向本报问询说,在日常生活中买家具、订餐等经常要交订金或者是定金,他发现商家的收据上有时写的是“订金”,有时又是“定金”,但究竟这两者有何区别?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咨询一些法律界人士了解到,“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虽然失之毫厘,法律约束却是谬以千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担保作用。而“定金”是具有

明确的担保作用的。通常,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交付的是“订金”,遇到商家违约情况,最多只能要求双方取消合同,消费者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同时,如果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如果是“订金”商家应该退还,但如果是“定金”商家有权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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