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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死狗主人司机均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9:4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本报于2月16日以《爱犬被撞死 交警不定责》为题,报道了一起“车撞狗”事故无法以交通事故定责,引发狗主人状告司机的案子。昨天,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狗主人与司机各承担一半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拉斯加犬是袁女士的合法财产。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但袁女士在户外遛犬违

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亦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司机肖女士赔偿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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