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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转让小心条约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唐律师:

  您好!我(甲方)和邱某(乙方)、王某(丙方)三方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1)我把汽车转让给乙方,价格10万元,乙方支付转让费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丙方对乙方的付款提供连带担保。(2)签订转让协议后,我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乙双方自转让协议签订日起,有关该

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生效后乙方陆续支付了甲方5万元车款,余下的5万元至今未付,我多次讨要,对方不给,我向法院起诉要款,乙方反诉说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退车和已支付的5万元车款,理由是汽车未年检(转让前车有一年多未年检)和汽车故障太多。但是我转让时已告知乙方车未年检,乙方让我优惠两万元车款(原价12万元)后同意受让。

  现在有5个问题需要唐律师帮助分析解答∶1.机动车未年检转让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的法规);2.三方协议合同是否有效;3.我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车年检,按协议规定费用是否应由乙方全部承担;4.如果我同意乙方退还车给我和我退还乙方车款5万元,我是否可以同时要求乙方付给我近两年的汽车使用费(按汽车租赁价格折中计算);5.是否还有其他的诉讼问题或有其他的解决方法。车友tyblbd

  tyblbd车友: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共有5种情况,前4种情况在本案中明显不符,第5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要确定机动车未年检转让是否合法,关键看法律、行政法规有无相关的强行禁止性规定。

  而据本律师所查,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虽然机动车未年检,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协议,也是可以转让的。三方签的汽车转让合同肯定有效。至于第三个问题,只要合同有效,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协议中如何约定费用的承担,就按协议来办。第四个问题,是双方同意各自退车和退款,回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态,那么,邱某就有不当得利,即他在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了两年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车,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在本例中就可以要求邱某支付近两年的汽车使用费,费用按汽车租赁价格折中计算也是合理的。在本案中其他解决方法是可以双方协商或者在法院调解下解决,关键看双方能不能达成一致。可能存在的诉讼问题,我觉得主要在于在汽车未年检这个问题上,出卖方能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对方同意购买。否则法院有可能依买卖合同关于卖方对于出卖物的质量担保义务,判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唐小明、吴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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