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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管住"三代以内"就能治"官娱勾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0:11 新华网

  朱述古 作者文集

  将于3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

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新京报》2月14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插手娱乐场所经营,不仅容易滋生腐败,也容易导致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滋生蔓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官娱勾结”的防范。但我以为,在充分肯定这种立法动机的同时,有必要把治理的重点放在公权的规范上。依靠措辞严厉的“不准”,能够制造风平浪静的表象,对于查处深层次的“官娱勾结”却未必药到病除。

  无论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还是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包含有类似规定。这两份党内法规都对“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个人经商、办企业”明令禁止,所谓不得经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无非是这种禁令的具体化。

  其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好,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的亲属也好,禁止其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都是基于对权力持有者的不信任。就规范权力而言,对权力持有者持怀疑态度,远比盲目轻信更为理性。但需要明白的是,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的亲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并不能预防权力持有者与经营者的暗地勾结。只要相关官员拥有充当“保护伞”的便利,经营者需要“保护伞”护佑才能财源广进,即便经营者与当地有权人物以前素不相识,也能通过金钱收买很快成为“朋友”。一些夜总会、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之所以藏污纳垢,成为传播黄、赌、毒的温床,正是因为“保护伞”的庇护。

  在党纪政纪明令禁止的背景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亲自上阵开办娱乐场所的肯定微乎其微。但只要这些想从娱乐场所丰厚利润中分一杯羹的官员,在上面“风声”紧的时候,为娱乐场所经营者通风报信,平时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以轻易实现“官娱勾结”,无论多少个“不准”,都无济于事。

  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经营,关键在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规定就多少显得有些生硬和滑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容易犯事,那么,“三代以外”的亲属是否全是圣贤呢?

  在行政权力规范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确实不能放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执法者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但是,决不能因为有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就以为万事大吉。“官娱勾结”和“官煤勾结”、“官药勾结”、“官商勾结”一样,有着复杂的生成机制。要砸破这种灰色利益链条,必须时刻不忘对权力持有者的监督。只有权力持有者的任何行为都被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以权谋私的土壤才能真正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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