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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解决法律障碍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0:45 法制日报

  民商众议

  冯文杰

  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是国家为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而成立的专门机构。今年是四大

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政策性不良资产的最后期限,但不良资产处置仍问题重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何去何从,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AMC本来就先天不足,今后要如何改革和发展,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关键还是要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AMC面临的法律障碍首先是现有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美国、马来西亚等曾经面临金融危机的国家都曾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赋予重组信托公司(美国)、资产管理公司(马来西亚)等特殊权利,法律上的支持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平稳过渡起到独特作用。

  我国AMC成立所依据的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2000年国家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债权转股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等做了详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AMC实践操作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做了相关解释。

  这些规定为AMC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也仅限于对AMC做了框架上的规定和说明,未能对一些切实问题提供支持,赋予AMC特殊法律地位更沦为空谈,而AMC对债务企业的制约力和吸引力甚至远远不及商业银行。法律应当赋予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的权利和相应的一些特殊权利,以保证资产回收的最大化。

  其次,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而AMC几乎包含了上述四种业务,却没有成文的法律对其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AMC的重要业务项目,我国不仅没有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对于企业重组的介入、条件、程序、期限、AMC投资规模、变现渠道等也都出现了法律限制和缺漏。

  而在实践中,AMC所遇到的法律障碍也逐渐体现。投资主体不明确、未设立董事会,使得AMC公司治理上亟待完善,司空见惯的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逃废、悬空债务现象也对资产处置提出挑战。

  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破产债权人,特别是AMC作为破产债权人时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模糊不清,其中对破产的界定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往往借此逃废债务;在破产案件中AMC往往是最大债权人,但却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组,无法参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的决策,只是听从摆布,无奈接受。

  作为AMC的重要业务之一,债转股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掣肘。公司法对发行新股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并要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债转股”企业多为亏损企业,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又如,证券法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的买入卖出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AMC尽快处置资产,延误了处置时机,反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主体变更、地域管辖、最高额抵押、催收方式等大家所关注的问题,虽然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笼统和表面化,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在AMC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诸如上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还有很多,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对AMC进行专门立法。AMC在特定的时期肩负着特殊的任务,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只能调整各自范围内的行为,AMC跨业性和特殊性无法适用原有法律,原有法律也不可能修改自身以适应AMC的要求,只有对AMC经营目标、法律地位、处置方式等加以规范、明确,才能推动其发展。

  AMC在调查取证时往往捉襟见肘,对于有明显逃避债务嫌疑的企业,由于权利、手段等受到限制,无法有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有关房屋土地等部门的限制规定———“非公检法人员不得查询”,给AMC保全国有资产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AMC成立之初,业内人士就提出要赋予其“准司法权”,实践中此类问题日益突出,“准司法权”应尽快列入计划。另外,AMC在处置中诉讼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司法机关的审理水平、重视程度是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对AMC保全国有资产给予积极协助和全力配合,为AMC案件抽调专门司法人员、设立专门协调管理机构,对此类案件集中统一审理和执行。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些债务人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将有效资产以表面合法化的方式转移、隐匿,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无视法律权威。运用刑事手段对其财务状况、资金流向进行追查,并落实到责任人,严惩恶意逃债、转移侵占国有资产,显得格外迫切,建议加大刑事介入,以补足民事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切实保护国有资产。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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