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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媒体要负什么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2:00 光明网
张洪清

  2005年6月4日,在上海崇明务工的叶雨林与丈夫叶浩魁,被上海长江医院分别诊断为“女性原发性不孕”和“男性不育”,治疗5天,医药费用共达3.5万余元。但随后叶雨林在另外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她在5月17日已经怀孕。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上海市卫生局已经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情况属实并作出了相应处罚。目前长江医院已被要求关门停业。这位官员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敦促上海市卫生局尽快呈报处罚结果(2006年2月15日新华网转人民网—市场报)。

  笔得注意到,在这之前的1月23日和2月6日,《市场报》相继刊发《揭开上海长江医院暴利黑幕》、《上海长江医院:致人死亡事故重金摆平不了了之》后,引起读者高度关注,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网站转载后,数万网友热评痛斥。日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一位官员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上海长江医院故意欺骗患者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不可否认,上海长江医院暴露出的问题,我们的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机制不顺、执法监督不力有一定的责任。然而,近两年上海长江医院每年除在各地电视台投入巨额广告费外,在央视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巨资做广告(2006年2月6日《市场报》第三版),利用电视媒体大造声势,用煽动性的广告在全国性狂轰滥炸,让外地不孕不育患者带着美丽的梦蜂拥而至,以至“送子医院”变成了“害子医院”。笔者要问的是,我们的媒体有没有责任?作为权威的中国中央电视台要不要负责?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我国现行《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视台,不都设置了专门的广告部及“广告审查员”吗?为什么对所刊登的广告内容不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是不是存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拉广告不把关”?是不是明知广告内容不实,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受骗上当。这些电视台要不要负责任,要不要受到严惩。

  目前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中民办医疗机构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某大城市卫生监督部门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近九成涉及民办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暴露出一些医疗机构自律能力差,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经营行为、心态发生扭曲;一些新闻媒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内容,而随意刊登篡改的医疗广告内容,欺骗患者,谋取利益。这些害人广告谁来管一管。

  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简介上说,“‘以我屏幕,传您美名’,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广告部的宗旨,让企业和观众满意是广告部的追求”。如今,一些企业扬名了、满意了,一些电视台也赚了大钱,而观众却受骗了。这样的广告能成为“宗旨”吗?对媒体来说,广告是社会诚信、社会环境的塑造者,广告更应是一种“特殊的新闻”,既然是新闻就必须真实。不然,广告就变成了“杀人不见血的刽子手”。这样的教训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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