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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落实义务教育还有多少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3:24 国际在线

  作者:乔新生

  据新华社2月1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定于2月25日开始举行,会议将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

  前一段时间,关于义务教育是不是免费教育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义

务教育不等于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免除了学生的学费,但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的杂费。还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义务教育并不等于政府承担所有的义务,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吸收民间资本,普及基础教育。

  法律的修改当然不能忽视社会争议问题,但是如果立法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那么,在解决传统问题的同时,可能还会滋生出新的问题。我认为,修订义务教育法,不是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更不是减少或者推卸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责任。

  从宪法上来看,义务教育是对政府的约束,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侧重于强调政府的义务。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必须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如果地区财政收入增长,但教育投入却在下降,那么,政府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针对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中央政府应当加大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各地教育投入的差距,逐渐解决各地教育水平不平衡现象。第三,在教师力量的培养上,政府承担绝对的义务,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教师上岗工作。第四,在教育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普遍需要,采取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各地义务教育平衡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减免学杂费的问题,义务教育法为政府设置了全面的义务。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仅仅关注学杂费减免问题,而没有看到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没有看到不同教育机构师资力量不平衡的问题,那么,同样不能解决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首先,在教育经费的分配方面,应当向义务教育阶段倾斜,各高等师范院校应该重新调整专业设置,腾出大量的岗位和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其次,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教育领域的同时,必须确保政府教育机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第三,在教学机构设置上,必须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必须考虑到公众的实际需要,不能将政府教育机构边缘化,或者通过发展民办教育的方式,排挤或者压缩政府教育机构。第四,在不发达地区,应当实行“教育券”或者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外出打工子女,还是偏远山区的儿童,只要持有政府颁发的“教育券”,都可以就近上学,当地政府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对那些特别贫困山区的孩子,政府可以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为每一位入学儿童提供最基本的营养食品,防止少数儿童因为家境贫困而丧失学习的机会。

  总之,义务教育法是关于政府义务的教育基本法,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只是政府义务的部分内容。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全面理解义务教育法,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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