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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医院营业额为何比公民生命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20: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新华网和新京报2月15日载,2005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大火灾。如果发生了火灾,一般公民首先都会想到报警,请消防人员及时扑救,保护现场内公民的生命安全,救公民于火灾之中,最大限度地救出更多的公民。但是该医院发生火灾后,有关负责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公民的生命安全,而是医院的营业额,是医院的经济利益,说穿了也就是自己的经济利益。

  据介绍,有关人员把火灾情况向副院长李明明汇报,李明明竟然不顾大火中公民的生命,明知大火会烧死不少公民,然而还是阻拦道:“先不要报警,不然消防官兵来了,把医院弄一地水明天没法营业了。”正是由于这一句话,使医院错过了及时报警时间。后来,李明明发现火势太大了,才自己拨打119报了警。消防官兵闻讯赶到时,大火已燃烧了近30分钟。消防官兵闻讯后5分多钟就相继赶到了现场,冒着严寒经过5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扑灭了大火,救出179人,避免了更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由于报警迟缓和延误而措过了及时扑救的时间,最终导致39人丧生。如果医院方面在大火发生后及时报警,消防部门在几分钟之后就赶到现场,我相信是不会有这么多公民葬身火海而丢掉自己的生命的,可以说正是由于李明明等人的失职,直接断送了这39条公民的生命,他们就是间接的杀人者,而且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故意的,而不能仅仅以失职行为论处。

  根据国际及国内评估标准,辽源市中心医院的建筑结构在大火状态下,25分钟左右就可以被烧落架,而医院方面却把宝贵的时间留给了“火魔”。事发后,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事故的11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该院院长张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将因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起诉。

  虽然有关失职人员已经被起诉,在有关人员眼里,被大火无情地烧死的39个公民的生命已经无法弥补,生命已无可挽回。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在他们的心里,为什么公民的生命就比不上医院的营业额,比不上他们的经济收入,比不上金钱的重要?这背后是不是有社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没有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以后,责任单位或部门对受害公民的民事赔偿,在数额方面能不能真正能达到补偿的目的,能否达到严惩的效果,能否达到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效果?法律的严厉惩处,能否有效地预防犯罪?对责任人的处罚没有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可能是导致医院有关负责人把金钱和经济利益重于公民生命的直接原因,上面有关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着刑事处罚,但是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的额度有多大,能不能起到真正让有关责任人认识到:只有把公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才能维持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正常运行,否则就会倾家荡产,企业不可能再运行下去。最近发生的甘肃一起民航客机拒绝处于危险状态的少女登机的事件,可能也与此有关,在该民航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看来,一个少女的身体能否健全与自己无关紧要,因为自己没有救助她的责任,如果让其登机,不发生意外事故还好,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会追究自己的责任,自己的经济利益就会受损,说白了就是自己会受到经济方面的处罚。但是有关人员却忘记了,民航作为一种为公众服务的交通工具,不是你私人的,企业也不是你自己开的,不是私家企业,民航具有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直接责任。社会公众是谁?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上述受伤急需到兰州求助的少女等,民航及机长都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她们登机。医院也好,民航也罢,作为社会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工具,必须承担起服务全社会的重要责任,必须把服务全社会的作为首要任务,其它因素都是次要的,背离了这个重大责任,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

  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如果没有了人性,当然谈不上承担起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中国传统美德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自古皆然,如果传统美德尽失,我们的社会应该深思,社会制度应该尽快检讨,法律应该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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