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责任在公司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1:27 东南快报 |
案件回顾: 某物资公司的会计程女士到一银行的储蓄所取5万元,就在程女士准备把4万元用报纸包好放进包里时,一劫匪突然窜出抢走了这4万元,之后逃脱。那么,银行该赔偿这被抢走的4万元吗? 读者意见: 从昨日读者发来的90余条反馈信息来看,只有9位读者赞同银行不该赔。 130****3716:企业讲究信誉,银行当然要讲究安全,不安全的银行谁敢进去?在银行大门内被抢当然是银行的责任。 138****9541:我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赔。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储户那里,这笔钱就是储户的,储户应该对其损失负责。 律师看法: 北京圣奇律师事物所郎子君律师:在当时情况下,这笔钱款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储户一方。而且在案发时储蓄所工作人员也采取了及时措施。所以,银行就没有责任赔偿这笔钱。 据了解,银行在服务过程中,负有保护顾客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今年初,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相反的判决。法院认为,当钱被抢时,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应由物资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