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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律师团明日为你解读治安处罚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50 重庆晚报

  实行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实施。新法有哪些变化?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明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本报新闻律师团将值守本报新闻热线电话,为读者详细解读新法,欢迎参与。热线电话:63820315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施行。类似发黄段子、强行乞讨、“足球流氓”、养宠物扰民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刻画、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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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两多三少

  一“多”:罚款数额上限由最高2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多”:治安处罚种类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一“少”:传唤询问时间由不超过24小时缩短为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少”:最长拘留时间缩短。原条例规定拘留时间15日以下,如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可能超过30日。新法规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三“少”:原条例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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