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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4:01 深圳特区报

  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日前,在《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出台之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该《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是在什么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答:《办法》是我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管理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去年初以来,我部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着手考虑如何与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后,高度重视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管理,市人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又开展了责任倒查,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为将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中,在干部管理工作中体现“责任风暴”,落实“买单制”,我部组织人员又进行了认真调研,几易其稿,部务会进行了多次讨论,征求并采纳了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六个区委组织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办法》是在市委领导下,集中了各方面意见而制定出来的,是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

  问:这个《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要商市审计机关对每一份审计结果报告作出评价,分为不同的等次,每个等次都有相应的任职意见和建议。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区)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区)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同时还要与审计机关一起,督促审计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责任风暴”,加强执行力建设,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地履行好经济职责。

  问:《办法》是如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评价的?

  答: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的情况,组织部门商审机关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作出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个等次都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并与干部任免和监督管理挂钩。评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其任职;基本合格的,建议不得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岗位;不合格的,建议给予免职,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建议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被审计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问:对被审计出有问题的单位,《办法》有什么措施?

  答:该《办法》十分重视对审计结果反映问题的整改,专门规定要建立整改及验收制度。根据该《办法》,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进行整改验收。要求被审计人及领导班子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被审计人已经离任的,接任领导及领导班子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汇报整改情况。组织部门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落实整改的,及时进行通报。

  问:《办法》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差的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责其改正。

  问:《办法》还有其他规定吗?

  答:《办法》还规定了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将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资料归入被审计人档案;对区委组织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委组织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区委组织部每年将本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结果运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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