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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蛀虫”贪财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4:3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严冰小强记者徐建)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一起某卫生院长利用购买医疗仪器之机收受贿赂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4年2月,宁国市第二人民医院计划购买一台彩色B超机。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曹涛(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提出,如果该院购买他公司经销的B超机,将付给刘某10万元的回扣费,被告人刘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0日,在宁国二院方面向曹的公司汇出

8万元首付款后,曹立即支付给刘3万元“回扣”,刘装入自己腰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退出全部赃款。2003年7月30日,刘某还将张家港市药品经销商谢某某给他的医院购药“分成款”4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并积极退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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