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新市民”了还要暂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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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00 光明网 |
张贵峰(湖北职员) “从今天开始,我市120万名外来务工人员要换新称呼——‘新市民’”。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据了解,在该市取得“暂住证”的“新市民”,可享受保险、房贷、购车挂牌、考驾照、出国旅游、子女入学等待遇。 (2月16日《青岛早报》)这样的“新市民”及其待遇,无疑让人纳闷:既然都“新 市民”了,何以还要“暂住”?既然还得办“暂住证”,又如何“市民”?进一步讲,上述开列的这些“新市民”待遇、手续,与“老市民”是否平等?如果平等,何必分“新”和“老”?如果不平等,那又谈何“享受”——世上有不平等待遇而称“享受”的吗?当然,虽然如此,对于青岛市有关部门给外来人员换名字的做法,笔者还是愿意认同的。毕竟,即使只是改个称呼,体现的也是一种尊重,诚如上述负责人所说的:“来到我市的暂住人口是我市建设的主力军,原来都称他们为‘外来民工’,这个称谓带有歧视色彩”。但笔者想强调的一点是,称呼上的歧视是歧视,实质待遇的歧视更是歧视,而且是更本质的歧视,后者才是前者的基础;如果身为“城市建设主力军”的外来人员真能与本地户籍的老市民一样,享受到在“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的平等公民待遇,那么,名称上是“新市民”还是“老市民”,也许并不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