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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免减税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36 辽沈晚报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为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我省今年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的内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类型。同时,2006年进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即可享受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项目;如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工商部门将对其登记、注册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

  免税项目如下:

  ●免城市增容费

  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免增值税、营业税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咨询业、信息业单位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单位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旅游业、饮食业单位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公益性服务实体

  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老少边穷办企业

  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办私营企业实行试办期制

  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记者 孙哲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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