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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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8:15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杜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将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统一和细化,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今天透露,实施规则所称“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 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据介绍,以往最高检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有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该实施规则不仅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规定了明确的承办部门,也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规定了严格的办理期限,还对“五种情形”的处理结果设置了复议、复核程序。该负责人称,实施规则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程序,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