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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8岁,偷自家财物不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8:3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程雪梅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今日起,本报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其中与读者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

  ■案例

  在决定偷叔叔家时,许文(化名)还不满18周岁,是整天和一群伙伴游荡在社会上的无业青年。2003年3月,在朋友家玩时,有同伴提出最近手头很紧,没钱用,许文当即提出可以去偷他叔叔家的一套音响。随后许文和3个朋友先到网吧玩到晚上10点钟,后打的来到叔叔家所在的小区。

  许文派了2人在小区大门口等候,他和另一个同伴进到小区。许文趁家中没人,从叔叔家门上的气窗翻进屋内,同伴则在门外接应望风。许文一共从门上气窗递出了5个音箱、一台功放、一个VCD机等,后两人叫了辆的士将赃物拖到了网吧。案发后,许文等人很快就被抓获。可在定罪处理时,司法机关遇到了点小问题。

  ■旧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谓“近亲属”,民法意义上不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姑姑等。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不包括“叔叔”,因此许文盗窃的行为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最终,许文仍以盗窃罪被定罪处罚,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新法

  如果许文的案件发生在今年1月23日之后,他的行为将不构成犯罪。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新解释同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检察官点评

  据原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稳定的思想意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比成年人更易于教育和改造。同时,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他们的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他们的教育和矫正。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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