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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如何区分抢劫和绑架关键是判断行为人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还是与之有关的其他人索取财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15 检察日报

  案情:2005年9月底,曾在某小区做过保安的钱某纠集马某,合谋采用挟持胁迫的方法劫取该住宅小区12号楼505室单身女青年郑某的钱物。后又纠集王某参与此事。2005年10月初的一天,钱某、马某、王某在一小饭店内合谋:在被害人郑某驾车等红绿灯时,将被害人连人带车挟持到邻近某市,再逼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所带的现金和信用卡。随后数日,钱某、马某、王某准备了砍刀、透明胶带、仿真玩具手枪、某市交通图等作案工具,并驾驶摩托车多次跟踪被害人郑某,寻找作案机会。被害人郑某因发觉多次被人暗中跟踪,心中不安,便向

公安机关报警。2005年10月13日中午,钱某、马某、王某跟踪被害人郑某至该市某小学附近,伺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中,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绑架罪(预备)。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因为明知被害人系一单身女青年,为了勒索钱财,合谋要将被害人挟持到其他地方,并准备了相关的作案工具,跟踪被害人,这种以挟持被害人的方法,勒索钱财的行为,在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三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三人仅仅是为了犯罪,进行合谋,准备作案工具,并跟踪被害人,伺机作案,后来由于公安人员的及时介入而案发,三名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接触到被害人郑某,说明三人还没有进入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绑架罪(预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他们事先预谋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准备了作案工具,并跟踪被害人伺机作案,应当认为三人的行为已经是着手实行抢劫犯罪,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后来由于公安人员的及时介入,而被抓获,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以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预备)。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两个阶段之间的界限就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刑法通说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事前进行了预谋,并制定了犯罪计划,准备了作案工具,多次跟踪被害人。以上这些行为尚处于为了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阶段,三名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所以,这些行为,无论对于抢劫罪还是绑架罪,都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并没有进入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犯罪行为没有能够实施是由于公安人员的及时介入,虽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整个犯罪还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所以本案的犯罪形态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2.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预谋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有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给区分两种犯罪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两罪之间的差别也是明显的。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得财物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犯罪完成形态下,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可采用以上标准,但是在本案中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由于犯罪行为还未实行,应当如何区分两种犯罪?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事前进行预谋,所以三人在主观上符合抢劫罪中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其次,从三人预谋的内容及制定犯罪计划看,他们所期望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郑某驾车等红绿灯时,将被害人连人带车挟持到邻近某市,再逼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所带的现金和信用卡。从中可以反映出,他们取财的对象是被害人郑某本人,他们希望得到的是被害人随身所带的现金和信用卡;在取财的方式上,通过事先准备的砍刀、假枪、胶带等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从而使其就范,交出现金,说出信用卡的密码。尽管三名犯罪嫌疑人有将被害人挟持到其他地方的意图,但他们的目的仍然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

  综上,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行为还处于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应以抢劫罪(预备)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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