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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构成单位犯罪须具备实质意义法人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15 检察日报

  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没有对企业具体形式作出区分,这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过程中的不统一。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样,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便成了认定一个“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与否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必须满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被认为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实质条件。但“私营独资企业”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时,其人格往往与企业主不相分离、混为一谈,“合伙企业”的实质人格就表现为企业各个合伙人的人格。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两者也都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明文规定。这样,按照“有限责任”的理念,我国否认了“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他们不能成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当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利益、构成犯罪时,只能以“自然人犯罪”来论处,直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做一方面尊重了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在私营企业的形式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限定的股份合作式企业的仅有的两种形式。他们的显著特点就是责任承担上的“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也就具备了“法人资格”所要求的条件,在触犯有关刑法规定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本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所有的公司企业形式(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都按照这种标准执行,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概莫能外。因此,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触犯刑法时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企业在设立时提供虚构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在工商管理部门骗取到了法人登记、并取得了相应的营业执照,但事实上却存在“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与欺诈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种企图假借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风来逃避其应当担负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仅从形式上按照其在工商登记机关所取得的营业执照来认定公司犯罪的主体是不妥的。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法》对各类型企业的要求来判定其是否具备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如果该企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是公司法人。也即在他们触犯刑法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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