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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酒吧是不是娱乐场所”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18 温州新闻网

  日前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近日,先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一位负责人出面解读,明确表示“娱乐场所不包括酒吧”。但是,据2月18日《潇湘晨报》报道,长沙市文化局方面表示,“酒吧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娱乐场所的定义”,文化局仍会按照之前的方式将酒吧纳入娱乐场所范围予以管理和规范。

  这种关于娱乐场所的界定的碰撞与混乱至少让人们看到,文化部门本身的职能划分

所存在的含混,或者说,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这是指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

  到底是将酒吧管理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还是娱乐场所管理?两部法规部分规定的重合导致了概念界定的模糊。新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则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售票或者包场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从两部法规相关的定义,均可以适用于对酒吧的管理。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出现酒吧是不是娱乐场所之争的原因所在了。然而,不论是对于法律尊严,还是执法权威,以及社会治理和法律信仰,这样的争论都将是一种消解与伤害。因此笔者希望,在3月1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之前,这一切争议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解决办法。而这显然不仅限于对《条例》实施细则的期待,更在于对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概念界定及设计的明晰化。

  这样的期待相信不难在审慎与负责的技术努力下得以落实,但对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经颁布即引发的尴尬,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这已不仅在于“酒吧是不是娱乐场所”的争议上,还在于条例规定的“官员禁办娱乐场所”所引起的有关治理悖论的评论,更在于《条例》所规定的“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引发的、基于正当营业需求与消费需求的质疑。造成这些“尴尬毕现”的原因,不能不归于法律制订或修订本身的程序性缺憾。

  可以设想的是,如果《条例》修订之前能够付诸讨论,很可能会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有关“凌晨2时后”的规定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起反弹,实质就是一种利益博弈。法律充满着对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权衡,法律的制订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及诉求,因此,一项旨在增进公平的法规,必然是经过充分博弈的结果。我国《立法法》对于立法听证的规定,也就在于此。

  毋庸讳言,是像修订个税法那样“周咨博采”于立法之前,还是像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样争论博弈于立法之后,对于法律的公平、尊严以及可操作性都有莫大的关系。作者: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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