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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5元钱 被判4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作成通讯员/林武欢林国伟)抢得人民币5元却换来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近日,揭阳市中级法院对张某昌、黄某彬犯抢劫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张某昌、黄某彬和黄某伟(另案处理)在普宁市流沙汽车站门前雇乘伍某松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流沙南街道。当车行驶至南芳路“卡丹”美发厅后

面一幢楼下时,张某昌等3人下车。伍某松正待张某昌等人还车费,想不到张某昌等人开口逼迫他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否则会对他不客气。伍某松不得不交出身上仅有的现金5元。张某昌、黄某彬觉得伍某松身上不止5块钱,便动手对他进行搜身。正当张某昌、黄某彬逃离现场时,巡逻的公安人员将其逮个正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昌、黄某彬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普宁市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昌、黄某彬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昌、黄某彬不服该判决,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昌、黄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吓、搜身等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经查,原审在判决时已考虑2上诉人均能当庭认罪,已作酌情从轻处罚,故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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