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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发错货须赔款4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2 南方日报

  珠海中燃石油违规操作导致货主损失被告上法庭

  一次发错货须赔款4500万

  提供仓储服务的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石油”),在缺乏必要提货证明且货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把两万吨燃油发放给买方。珠海石油解释说,是因为从与之

长期保持良好关系的卖方处听说“燃油已出售,货款已付清”的消息,才放心交货的;卖方则不顾“老朋友”的情面,将珠海石油告上了法庭。

  去年4月29日,中化(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进口两万吨燃料油,并准备以人民币56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中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5月11日两万吨货物抵达珠海。珠海石油按照与中化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在码头接卸和仓储这批燃料油。

  中国船舶燃料公司随后授权广东恒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向中化公司代为支付3850吨燃料油费用,但剩余燃料油费用船舶燃料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珠海石油以为中化公司将全部燃油出售给恒润公司,恒润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于是在恒润公司没有出示任何单据的情况下将燃料油全部交付。2005年8月24日,中化公司持提货单向珠海石油提货不成,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珠海石油赔偿货物损失。

  这一案件的关键情节是,珠海石油将巨额燃料油发放给恒润公司时,收货付款确认函还没有签订。珠海石油为何会轻信“中化公司将全部燃油出售给恒润公司”继而发货?原来,中化公司是珠海石油的老顾客,双方有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一直互相信赖。这次货物到港前,珠海石油从中化公司得知他们要把货卖给恒润公司,恒润公司已付款的消息,但并没有去核实。货到当天,中化公司人员一直没有出现。恒润公司派人到现场接卸货物,并支付了仓储费和港口费。根据以前合作的惯常操作,珠海石油放心地把货交给了恒润公司。

  法院认为,珠海石油没有凭提货单将货物交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中化公司的货物所有权,造成中化公司的经济损失。除去中化公司已经收到的款项,法院判决珠海石油赔偿中化公司4500多万元。

  目前,珠海石油已提出上诉。但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告诉笔者,不管最终结果如何,珠海石油的教训值得所有商家认真吸取。法官表示,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商家纠纷案中,类似情况占很大比例,说明“不按规矩办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胡后波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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