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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罐饮料,顾客与厂商较真 状告可乐“缩水”获赔1.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天法宣)明明标示着355毫升的易拉罐装可口可乐,真实分量却不足200毫升。普通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大都一笑了之。家在广州市中山大道的张先生,却要与商家厂家较真。日前,天河区法院对张先生状告好又多和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好又多退回张先生买可乐所花的1.8元。

  2004年9月1日,张先生在好又多买了355毫升易拉罐装可口可乐一罐、1.25升装可口

可乐一瓶、600毫升装可口可乐一瓶,总共花了8.10元。在准备开瓶饮用的时候,张先生忽然发现355毫升装的可口可乐只有半罐,且在包装上没有发现质量合格证明,另外两瓶可乐也没有发现检验合格证明。张先生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好又多公司解释说,商场没有能力对商场内的每一份商品进行检验,即使销售的商品没有标注质量合格也不代表公司实施了欺诈。可口可乐方面则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产品标注标识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已标注在产品运输包装上,公司没有在每一罐产品上标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当庭对比,确认那罐惹事的355毫升可口可乐容量不足正常同类产品的1/2,并且尚未开启。法院虽然认为张先生诉称两被告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确认该罐饮料分量不足。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尚不够严格,确实应该改进。

  法院最后判决,好又多应该退回1.8元给张先生,而诉讼费用则由好又多和可口可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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