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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将退还车主7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3 南方新闻网

  货车起火求助加油站,498元灭火器材费,油站收1200元

  油站将退还车主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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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陶德富)一辆湖南牌货车在京珠高速公路北行路段鱼湾服务区附近起火,后车主使用服务区内的石油公司加油站7个灭火器被油站收取1200元的费用,昨日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中石化总部及中石化清远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并派出工作组调查后认定,此事系加油站工作人员不知道消防器材价格引起,目前分公司已作出决定,要求加油站退还车主多收取的700余元救火器材费用。

  中石化清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董光明介绍,经查明,确实存在收取1200元灭火器材费用的事实,但据收款的员工解释称:由于该员工当时不知道灭火器的实际价格,后向同事询问得知大约400元左右,这才按200元1个左右的价格收费。

  昨日下午,经中石化清远分公司对该起救火使用的消防器材进行核算,7个灭火器总价值为498元,分公司随即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责令收费的加油站按规定退回事故车主多收取的700余元费用,同时要求该加油站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另据董光明透露,此事已引起中石化总部的高度重视,已多次与清远市分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对此事展开调查处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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