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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少了秤 法院判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0: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天法宣)一罐未开封的可乐不知何故“体重”不到正常的一半,生产、销售了这罐“虚胖”可乐的厂家以及商家齐齐成为被告。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应予退货而厂家无须道歉。

  2004年9月1日,张先生在棠下好又多超市购买了由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生产的355毫升易拉罐装可口可乐一罐(单价1.80元)、600毫升瓶装可口可乐一瓶(单价2.20元

)、1.25升瓶装可口可乐一瓶(单价4.10元),合计花费8.10元。回家后取出355毫升的罐装可乐一掂,竟发现可乐分量“明显不足”,称过之后方知只有127克。张先生认为,按常规这罐可乐重量应该在320克以上。由于没有得到卖家的满意答复,张先生遂将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以及“好又多”告上法庭,称可乐“少了秤”,并提出,在可乐产品包装上未发现“质量合格证明”。据此,张先生要求好又多超市退还货款8.10元,并加倍赔偿8.10元,此外还要求生产商向其致歉。

  好又多公司称其销售的可口可乐产品均由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生产并提供,并认为超市没有能力对每一份产品进行检验。太古可口可乐公司辩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已标注在产品运输包装上,“没有在每一罐产品上标注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的可乐容量明显不足,只属个别情况,不足以证明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生产产品有掺杂、掺假的行为故意。好又多公司向原告销售上述产品后,并未造成原告的人身权利受损,故原告要求厂商公开书面道歉于法不合。遂判决商家退回货款1.80元给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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