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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挺身而出见精神平凡之中显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2:00 光明网
陈名重

  南京市55岁的下岗职工任伟从2005年6月份起三次只身勇斗歹徒,其中两次擒获小偷,一次抓获一名从派出所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任伟的行为是否可以称为见义勇为?当地新街口派出所叶裕平所长却眼不识珠,认为任伟的“行为确实值得鼓励和表扬,但离见义勇为的标准还有些差距,所以就一直没把他的材料往上报”,因此只是文不对题地给任伟发了一本“构建平安和谐社区议事员”的聘书。(《现代快报》2月15日)

  见义勇为,不知叶所长的标准是什么?任伟的差距又差在哪里?这里倒有两个有根有据的标准:一是词书规定“看到正义的事就奋勇地去做”,即具有“正义”和“奋勇”两个条件就是见义勇为,但这是词书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标准为“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如果把词书的解释作为必要条件,把江苏的《条例》作为充分条件,综合运用充分必要条件来衡量任伟的行为,就可显出这种行为的珍贵来。

  比如,3个小偷偷了别人手机,其中一名抢了路人自行车逃跑。任伟听到喊声什么也没考虑,丢下手中买的鸭子,骑上自行车就朝小偷追去,追了几条街终将小偷擒获送到派出所。又一次,小偷虽是到他家行窃,一声怒吼,窃贼已落荒而逃,但他对窃贼并未息事宁人而明哲保身,而是为消除治安隐患,于是光着膀子穹追不舍,终将窃贼捉拿归案。又一次更显出独胆英雄气概,正在银行办事的任伟在“抓坏人”的喊声中,迎面向坏人扑去,抓住的却是一个带着手铐的逃犯,送到派出所,干警们十分感动。

  任伟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的过程都体现着奋勇精神,完全符合江苏省《条例》中见义勇为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即“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合理又合法,怎么在这位叶所长面前就成了“离见义勇为的标准还有些差距”呢?

  是因为任伟的行为太“平凡”了吗?的确,任伟的行为只要你愿意去做,任何人都可以去做的,但又有多少人愿意这样去做呢?事实上愿意这样去做的人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在很多情况下,看着小偷行窃也不愿吱一声的人不在少数,歹徒对弱者行凶抢劫围观者众,出手相救的又有几人?透过这些平凡的事,却显出了任伟思想境界的崇高。

  是因为任伟的行为过程没有生死搏斗?的确,任伟的行为过程没出现这种壮烈场面,也没有因为自己的正义行为而流血负伤和牺牲,但他却有关键时刻没有考虑个人得失的挺身而出,该出手时就出手,出手之后绝不半途而废,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既保护了被害者的利益,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违法犯罪分子。无论从那方面看,任伟通过自己的行为闪现的正是见义勇为精神的光和热。没有生死搏斗没有流血负伤,也显出任伟在见义勇为中斗智斗勇的正义威摄力量,压倒了坏人坏事的嚣张气焰,这不正是我们所希望见到的吗?难道见义勇为就非得流血负伤不可?

  当然评价见义勇为是要依据事件大小和具体情况而有不同的定位,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为此付出了生命的还应授予烈士,任伟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则完全是合格的。树立一位先进人物也就是树立了一面旗帜,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就会涌现出来。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决定追认周光裕为革命烈士,并授予其“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后,一个多月里,南京市就涌现了数十名见义勇为者,这就是一个生动的证明。警力无论怎样充实,也难以达到每个角落,如果南京市有一万个像任伟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助警,窃贼们在南京市就难以侥幸成为漏网之鱼,就将难有立足之地,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改善,市民安居乐业,不正是公安派出所的责任目标吗?派出所那位叶所长至少也应该从这方面多想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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