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买罐汽水分量短半顾客状告商家厂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4:1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天法宣)买一罐355ml的易拉罐汽水,居然比正常同类产品分量少了一半!这样低概率的事件,就被天河区的张先生碰上了。他认为销售汽水的超市和生产汽水的厂家欺诈,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双赔、厂家道歉。昨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宗消费官司的一审判决:汽水容量明显不足属个别情况,不构成欺诈,无需双赔,退货即可;但分量不足的产品能进入流通,说明厂家把关不严,确应改进。

  双赔官司买“缩水”汽水告商家厂家

  2004年9月1日,市民张某在天河区棠下某大型超市买了某国际知名品牌碳酸饮料的355ml易拉罐装一罐,单价1.8元。同时,他还买了同品牌的1.25升装和600毫升装饮料各一瓶,3样共花了8.1元。

  不过,张某还没开封,就感觉掂在手里的易拉罐装汽水分量明显不足,而且,他购买饮料的外瓶包装上都没有质量合格证明。张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须有质量合格证明,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标识应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去年5月24日,张某一纸诉状,将饮料销售者超市和饮料生产厂家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货款8.1元,并加倍赔偿8.1元;同时要求厂家向他公开书面道歉。

  当庭比对汽水分量确比正常少1/2

  售卖未开封的汽水被质疑分量少,超市感到很冤。超市称,他们销售的汽水都是由厂家生产并提供的,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问题。再说,超市不可能对日常销售的产品一一进行检验,对张某并没有实施欺诈。

  生产厂家则辩称:超市销售的该品牌汽水属日用消费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产品标注标识的规定,质量合格证明已标注在运输包装箱上。厂家没在每一罐汽水上标注质量合格证明,并不违反规定。该厂家第一未对张某实施欺诈,无需双赔;第二对张某并未侵权,无需赔礼道歉。

  由于张某一直保存着这罐分量不足的汽水,法庭上,经厂家鉴定确认,这罐汽水属于真品。由法官主持,张某和厂家代理律师当庭作了比对试验,即拿涉案的该罐未开封汽水和一般的未开封整罐汽水作重量比较和摇晃,张某提供的那罐(罐底标明生产日期为2004年7月4日)容量明显不足于正常同类产品的1/2。

  为了查实该涉案饮料的质量状况,法院查到,厂家生产、包装、销售的系列饮料历年经有关质检部门抽样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判决

  分量不足但不构成欺诈

  超市退消费者货款1块8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厂家是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碳酸汽水系列饮料生产、包装、销售的企业,其产品经检验合格,依法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该厂家仅在产品运输包装箱上标贴产品合格标注,并不违反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不过,张某购买的该罐355ml易拉罐装汽水容量明显不足,只属个别情况,不足以证明厂家有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故意,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无需加倍赔偿;但是,分量不足的产品最终能进入市场流通,说明厂家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尚不够严格,确应改进。但超市向张某销售该罐汽水后,并未造成张的人身权利受损,因此他要求厂家公开书面道歉于法无据。

  据此,考虑到张某退货的要求,法院依照《产品质量法》,判决超市向张某退回货款1.8元,张某则需在收取该款项的同时,将那罐“缩水”汽水退给超市。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