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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该不该分享土地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4:1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2000年杨某与某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系再婚,离婚后其前妻的户口没有迁出。赵某再婚时,该村委会以其前妻的户口未迁出为由不同意杨某在本村落户。后经交涉,双方达成协议:村委会同意杨某将户口迁入,但前提是其不享有该村的任何村民待遇。2002年,该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根据其与赵某签定的协议没有分给杨某。杨某不服,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向其支付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分配数额。村委会以协议在先且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有权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分

配方案为由要求法庭驳回她的起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中,杨某与赵某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女方也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杨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赵某所在村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在办理落户手续的过程中,村委会有义务为其开具有关证明手续,这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一种行政职责,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办理。杨某是否应当落户取决于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无权设置任何准入条件,其与赵某签订的所谓“协议”因内容违法且直接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而自始无效,所以村委会以该协议来抗辩杨某的起诉显然不当。

  关于村委会提到的“其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有权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的问题。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涉及村民利益,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权决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村民的这种自治权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高度自治”,它仍应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制约。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若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基于性别歧视等理由对成员分配采取不同标准等做法,法院就应依法予以纠正。土地补偿费分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参与分配的权利。故村委会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点评人: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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