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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出台办法助推广西民办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7:15 桂龙新闻网

  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现代社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高等教育为例,“十一五”期间广西要增加30所高校,需要投入教育经费达180亿元,这些资金全靠政府来解决是不现实的。未来必须大量引入民营资金,发展民办教育,这也有助于建设现代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

  刚刚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从民办学

校出资者,到教师和学生的权益都作了详尽的保障。

  办法解读【关于回报】

  出资人可获合理的经济回报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后,民办学校或机构出资人可按实际出资额或股份比例计算其合理回报的额度。出资人不需回报的,其资产收益仍留在学校。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对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改制】允许部分公办学校改制民办

  国有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各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企业所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在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公办中小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含偏远地区教学点,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聘用社会能人进行改造,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改制学校的教师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即新聘教师的工资报酬及医疗、保险等福利开支均由改制学校负责,原公办教师继续留校工作的,其职称工资由财政负责三年,三年后由改制学校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提薪条件的,可参照公办学校同类型教师上调工资,由改制学校负责;有关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从转制办学开始年起由改制学校负责。

  【关于收费】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学杂费

  从今春学期起,全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段教育学生就读公办学校的,可免收学杂费。但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例外,仍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或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有所差别。

  各类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独立招生,或跨地区招生。如果政府需要,可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关于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可办理户口迁移

  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受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

  凡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应聘,以后经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受聘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其工龄可从民办学校任教时连续计算。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订2年以上聘任合同且在该校教学满2年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关于学生】民办学校学生也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高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可以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西部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银行助学贷款等。有关部门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时应把民办学校学生列入奖励或资助的对象。民办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假期可享受买车、船、机票优待票价。

  来源:南宁晚报选稿:王香菊作者:安若素 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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