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体育比赛者将被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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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1:41 东南快报 |
近日,本报联合省公安厅开辟的解读“新法”专栏引起了众多读者的热烈反响,他们纷纷来电反映身边发生的事,昨日,许多市民来电反映,诸如“足球流氓”、则徐广场拉客现象等问题,“新法”是如何处理的,为此本报特邀省公安厅专家解答。 散布谣言者最高可处10日拘留 市民来电: 去年年底,一群艾滋病患者把自己的血打进针筒在五一广场扎人的传言,在福州坊间传得沸沸扬扬,使市民人心慌慌。经警方调查确认,该情况纯属谣传。那么,制造、传播谣言的人将会受到处罚吗?又如何处罚呢? 专家解读: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计苏光:“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众场所拉客、招嫖者将被罚款 市民来电: 此前,则徐广场的拉客招嫖现象屡屡被媒体曝光。据媒体报道,原来的则徐广场不管白天还是晚上,都聚集了一帮男女,对过往行人进行拉客招嫖。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以拉客招嫖为手段,盗窃过往行人的物品,一些看不惯此类行为的市民甚至遭到了打手的毒打。这些拉客嫖娼的人该如何处罚呢? 专家解读: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计苏光:在《治安管理条例》对卖淫嫖娼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新法”进一步提出要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人进行处罚。该款内容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后一次讨论会上被定下的。 在该法里,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要如何界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中。 “足球流氓”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馆 市民来电: 我是一个足球运动爱好者,但对于“足球流氓”这一现象十分痛恶,“新法”中有没有处治“足球流氓”的相关法规呢? 专家解读: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计苏光:《治安管理条例》没有这项规定,“新法”里增加了这项内容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足球流氓的管理。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该条内容也是为了保障此次奥运会的顺利进行。 该条内容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市民质疑: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足球流氓”根据“新法”规定,拘留最高不能超过10天,解除拘留后,他随时可购买门票去看球赛,而且限制他一年内不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这可能吗? 您是怎么看待这个条款的实施的,要怎么才能更好地实施该条款,如果您有好的建议,不妨致电本报热线0591-87806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