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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起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2:17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杨耕身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注意到,文件除了从八个部分阐述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意见外,还强调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其中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切实

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等。

  如果说,《意义》明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财政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那么,上述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受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地位。这样的界定,对于新农村建设思路是一次至关重要的廓清,也是对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也正是相对于过去传统的农业结构及体制,新农村建设最能体现“新”字之所在。

  很难想象,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未能体现农民主体地位,“新农村”会走向何处。不必讳言,导致“三农”问题的症结之一就在于,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为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由于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任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少必要的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从而导致了农业的相对困顿。从这种教训来看,只有充分发挥农民对于自身命运的主宰作用,让农民成为创造财富、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才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变革的核心力量,也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始可得以期待。

  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首先在于保证农民完整的民主权利。这就是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就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民主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它既让作为主体的农民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同时,也必然更好地使他们将个人、群体的命运与国家的进步结合起来。因此,“主权”在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在民的必然之义。

  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更在于政府职能的明确与归位。这也是急需厘清的重要观念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职能是什么?一方面,在于通过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主导和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在这方面,《意见》所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正是对于当前农村社会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的必要校正。

  最近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9年前,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在“家家住别墅”的山乡新景的憧憬下,逼迫当地西坑村村民拆掉旧房,贷款建起别墅群落,引来了一拨拨的参观访问者。但由于该村地处深山,村民生活极不方便,村民怨声载道,大都外迁,空留下一大片奢华别墅群。平心而论,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而这一典型的政府职能越位的事例表明,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理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如何通过制度的形式遏止政府或行政权力不切实际的政绩冲动,如何尊重农村自身的发展规律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思路。

  只有农民自己才最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只有农民自己才最具有对自身命运的发言权,也只有农民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及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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