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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春”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17 江南时报

  日前,扬州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妻子在扬州共和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共和春”)甘泉路店就餐时摔成重伤,而共和春对伤者拒绝继续支付治疗费用。

  记者在扬州东方医院见到了摔伤的唐女士。她的主治医师介绍,唐女士因腰椎骨粉碎性骨折,必须住院治疗,几个月后才能康复。

  病床上的唐女士告诉记者,1月20日下午,她在该市的“老字号”共和春吃完下午茶,向服务员提出带2份外卖回家,服务员让她自己到生产间去取。唐女士认为,无论从卫生还是其它角度考虑,饮食行业的生产间顾客是不可以擅入的,因此提出让服务员去取,服务员对她说:“我们这里太忙,外卖都是自己拿。”无奈,唐女士只好自己走进生产间。不料因地面满是油污,唐女士重重地摔倒在地,当即动弹不得。唐女士事后回忆,生产间里店方没有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唐女士说,摔伤后,她被共和春送往医院,医生让她住院治疗。刚开始,共和春还有人去探望,并支付了近2000元的治疗费用,可几天以后,便再也见不到共和春的人了。唐说,到2月5日,已经欠医院5000多元医药费,院方多次催缴未果便停止了治疗。

  唐的丈夫陈先生认为,顾客在共和春消费,共和春应该保证其人身、财产安全;提货是服务员的本职工作,而服务员让消费者到生产车间拿外卖,暴露出共和春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他告诉记者,2月4日,在医院停止治疗后,他发短信给共和春办公室的缪主任,缪让他去共和春协商处理此事。2月5日,躺在病床上的妻子打电话给共和春,共和春的态度却非常强硬。他认为,作为一家在扬州有着很好声誉的百年老店,共和春这样处理问题很不应该,即使双方尚未开始协商或尚未协商一致也不能不闻不问导致医院停止治疗。

  2月8日,记者到共和春了解情况。共和春办公室的缪主任对记者说,消费者在店里摔伤,店方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治疗费的问题,她说,店方前期付了2000多元的费用。现在,唐女士先自己付钱治疗,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凭发票找他们拿钱。至于为何要这样做,她说,如果由店方付医药费“很难控制局面。”对于服务员让唐女士进生产间拿外卖的事,缪主任称,店方规定不允许服务员这样做,但不排除个别服务员违反规定。

  为证实唐女士的有关说法,记者专门察看了共和春的生产间,该生产间地面满是油水且没有防滑警示标志,不要说外人,就是内部员工走路也得当心。

  共和春的做法是否合法,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人士。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他认为,依据这个规定,共和春应当承担责任,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对方暂不支付或拒绝支付,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凭医院出具的所需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对于本案中共和春主张的只承担报销伤者医疗保险后的费用,王律师认为,由于唐女士的损害是由共和春直接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共和春承担,与保险单位无关。即使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治疗费用,保险单位也有权向共和春追偿。

  对于此次事件处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张宏兵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2日第三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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