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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34 中国青年报

  退耕地必须是国发明电(1998)8号文下达之前(1998年8月5日)开垦并已承包到户、且坡度25度以上和25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的常耕坡地。不得将农田、荒山变换为坡耕地。

  退耕地造林,必须按1∶1的比例荒山配套造林。

  为了确保退耕农民在退耕还林后经济收入不减少、生活水准不降低,党中央和国务

院制定了补助退耕农户的优厚政策。

  在湖南,纳入规划的每亩退耕地造林,除提供种苗补助费50元外,每年补助300斤粮食。每百斤粮食,2001年至2002年按45元折款计算,2003年后按70元折款计算补助现金,即每年补助粮食折款210元。另每亩每年提供生活补助费20元,每年共补助钱粮款230元;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吴兴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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