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医疗捐赠禁送“二手”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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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59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四部门昨天发出联合公告,要求各地加强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已在中国办理注册。 公告同时要求,禁止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中夹带《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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