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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合伙权利后,债权人能否再向我主张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5:4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朋友张某、李某3人在2004年6月各出资30万元合伙开办一砖场,2005年4月我提出退伙,张某、李某均同意,三方约定我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合伙债务,可2005年9月10日合伙期间的债权人杨某却向我主张债权,要求我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3万元,请问杨某能向我主张债权吗?

  赵明赵明同志:

  杨某有权向你主张该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你虽然与其他两个合伙人约定你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对你们3个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因此杨某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你们3个合伙人中任何人对其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⑩4

  吴冬梅王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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