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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者捐角膜 咋就这么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6:15 华商网-华商报

  

“脑死亡”者捐角膜 咋就这么难(图)

  渭南农妇雷引民还在抢救中。眼库送来菊花,表达对她及其家人的无限敬意

  本报记者陈团结摄

  

“脑死亡”者捐角膜 咋就这么难(图)

  雷引民的丈夫(右一)在捐献志愿书上签字,左一为西安市眼库执行主任银勇

  本报记者陈团结摄一名车祸中受伤的农妇存活无望之际,家人决定将其角膜无偿捐献。医生认为角膜必须在遗体上采摘,而医院不能擅自终止对临床并未死亡的患者的抢救,活体捐献角膜一事因此无法继续

  澄城县韦庄镇36岁的农妇雷引民,本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健康的身体,不料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她的一切,她成了一名“脑死亡”者。为了给她两个年幼的孩子留下一份纪念,家人商量后决定,将她的眼角膜无偿捐出。

  遭遇车祸存活希望渺茫

  昨日,在渭南市第二医院外科抢救室内,雷引民躺在病床上一动不动。在各种医疗器械和药物作用下,她勉强维持心跳和呼吸。没有人知道此时的她是否还存有意识,因重度颅脑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但她的家人已被医生告知,雷引民被救活的希望几乎没有。

  回忆起车祸发生时的情景,雷引民的丈夫卢端义至今仍痛苦万分。他说,2月16日下午4时许,他和妻子在渭南市广场五里堡新村的马路边上行走,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从身后将妻子撞出几米远,妻子头部着地,当即血流不止。

  医院诊断雷引民为重度颅脑损伤,经当天开颅手术治疗后,雷引民的血压、脉搏存在,有心跳但已无法自主呼吸,医院后采取了呼吸机辅助其正常呼吸,只是暂时维持她的生命体征的存在,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被救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留纪念家人商议捐角膜

  在医院对雷引民宣布“脑死亡”后,她在西安某中学当教师的弟弟雷哲想到,姐姐走了,如果将姐姐的眼角膜捐献出来帮助其他人重见光明,这样一是为社会作贡献,二也对孩子们有教育意义。

  在提议得到家人的同意和支持后,雷哲与西安市眼科医院取得联系,说明了想要无偿捐献姐姐眼角膜的想法。西安市眼库接受捐献,同时对他们捐献亲人眼角膜的行为表示感谢。

  20日中午1时许,西安市眼库执行主任银勇携带手术器械和捐献手续来到渭南第二医院,准备摘取雷引民的角膜。因摘取的角膜在储存上受时间限制,在银主任出发前,医院已安排好两名准备接受角膜移植的患者,只等角膜摘取回来后,马上进行移植手术。就在患者的丈夫填写完捐献遗体角膜志愿书后,却遭到雷引民所住医院的拒绝。医生认为,采摘角膜是要在遗体上进行的,但对临床并未死亡的患者,他们不能擅自停止抢救。

  对此,雷引民的家人认为,他们是在支持公益事业,捐献角膜是家人的意愿。家人已对此表示负全责,医院的做法让他们不能理解。

  医院态度

  “患者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才能捐赠”

  昨日,渭南第二医院一位姓段的副院长表示,“脑死亡”患者要捐眼角膜,医院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虽然患者被救活的希望渺茫,在目前医疗器械和药物的维持下,她的心跳、呼吸、血压和脉搏仍然存在,从医学上讲,在患者并未临床死亡的情况下,医院不能擅自停止抢救。就算是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医院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轻易作决定。

  段副院长表示,医院已将此事请示上级领导,但截至21日下午仍未得到批复。由于患者生前没有立遗嘱表明自愿捐赠器官,因此医院不能随便让实施摘除角膜手术。

  另外,此事牵涉法律责任问题,必须患者所有的继承人均同意捐赠角膜才行,但医院仅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承担其他责任。

  律师观点

  “脑死亡”捐器官尚缺法律支持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东生律师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一直沿用传统观念,心脏停止跳动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而在医学上,死亡还有一种形式即“脑死亡”,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脑死亡”在医学上认定为不可逆转性植物人。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将“脑死亡”者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脑死亡”患者作为活人对待。身体器官作为人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受到保护。如果将“脑死亡”患者视为活人,撤除维持生命的装置就是剥夺人生命的杀人行为,显然侵犯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张东生律师称,如果认为“脑死亡”患者已经死亡,即使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不存在杀人的问题,充其量只是一种毁损尸体的行为。对于“脑死亡”患者来说,捐献器官对他们并没有实际的损失,同样对于接受捐献的人来说又会切实受益。因此,患者家属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合理分担责任,消除或减少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促使立法条件成熟,推动维护“脑死亡”患者权益的法律早日出台。

  我省现状

  15万人因角膜病致盲需手术

  “全省现有15万人因角膜病致盲致残,其中每年仅有300人能得到角膜捐献而重见光明。”眼科医生们呼吁,要让盲人享有重见光明的权利,除了依靠医学科技的进步外,更要依靠人们的爱心捐助。

  据了解,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国因角膜病致盲致残者有400万人,这其中大多数人可以通过角膜移植手术重见光明。但是,由于角膜材料来源困难,每年只有极少数盲人能有幸成为角膜移植手术的受益者。目前我国每年做角膜移植手术2000余例,不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也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西安市眼库自1991年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可成功施行角膜移植手术200余例。目前,全省每年施行角膜手术仅有300例,而需要角膜移植的患者有15万人,主要原因是角膜来源太少。

  西安市眼库执行主任银勇说,在发达国家,身后捐献角膜、捐献器官已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被视为美德。而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的传统观念禁锢,人们宁可遗体烧成灰,也不愿意捐献角膜,而导致众多患者终身等待。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百姓破除了陈旧观念,加入角膜捐献志愿者的队伍,希望在身后能为广大盲人点亮光明。眼库一直倡议与其化作灰烬,不如留下光明!

  相关链接

  全国移植器官近九成源于死者

  据了解,中国器官捐献的种类分布非常不均匀,接近九成的移植器官来源于死亡人,1%-2%属于亲属活体移植。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脑死亡器官捐献的工作之所以走得这么艰难,最大的瓶颈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脑死亡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虽然“脑死亡”的概念也逐渐被国内许多人所认同,但真正付诸实施还有较多的争议和很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科书上也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而早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已率先公布了“脑死亡”标准,确定了“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人是死人,而且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这就是说,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实际上已被视为死亡。1981年,美国通过了“脑死亡法”。当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立有此法。

  “脑死亡”的概念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意义极为重大。按我国传统的死亡标准,自愿捐献的遗体的器官质量比较差,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脑死亡”的人,其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很高,移植效果也会更好。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要露滋尹超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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