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争得“市民待遇”让人笑不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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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6:16 华商网-华商报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地来沪打工的电焊工小范与单位的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患上尘肺的小范享受到与上海市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2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小范在上海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04年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之后就没再上班。2004年8月5日,小范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于是,小范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后,小范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赢了官司。媒体报道,他得到了“市民待遇”。这条新闻看似可喜可贺,但笔者读过却笑不出来。按照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总则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明确用工单位,并没有什么外来工和市民之分,所谓“市民待遇”更是笑话,小范争得的不过是所有工人都应该享受的待遇,这有什么可庆可贺的呢? 这事儿之所以成了新闻,正说明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将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还在拿外来工不当“职工”,虽然国家早早就有了法律保证,但很多企业并不以为然。显然,不管是农民也好,城市市民也罢,我们都是国家的公民,都应该有同样的权利。这个事件与其说是新闻,不如说是我们的耻辱,我们确实没有任何值得骄傲的理由。朱绍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