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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按建筑面积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6: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张立) 3月1日,《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全面施行。为保证该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省建设厅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抓紧《条例》释义的撰写,同时对照《条例》对我省原来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将及时修改完善,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就要坚决废止。

  在昨日举行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一些大家关注的话题作出回应,表示,我省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已有十多年的经历,总的来说,房地产评估市场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个别机构不依法进行评估的现象。去年,我省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坏群众利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广元一家估价机构的评估师两次对同一地区同一阶段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却相差十倍,遭到群众投诉,最终两名评估师和该评估机构都被吊销了评估资格。此外,我省提出的对房屋拆迁总量进行控制,在全国还是首创。这是基于个别地方盲目扩大拆迁面积,导致一系列问题而作出的规定,这样,没有拆迁计划就不能取得拆迁证明,而《条例》中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这样也就保证了拆迁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部分重点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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