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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换表费约定不明燃气公司应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8:20 法制日报

  2月17日视点版刊登的《四千多万元换表费谁埋单》一文,报道了成都市一些居民家中的燃气表因超过使用期限而需要更换,但换表费用该由谁承担,由于事先没有约定而引起纷争。燃气公司认为,196元换表费要由住户全部承担。我认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换表费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化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鉴于燃气公司在初装燃气表时,采用了格式化合同,因此,本案适用格式化合同条款来判定责任。该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燃气公司在初装燃气表时,提供的是格式化合同,而该格式化合同对将来安全期届满后的换表费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因此依照该法,应当作出不利于燃气公司的解释,即由燃气公司来承担换表费用,否则,是不符合上述立法规定的。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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