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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审理受案范围不再朦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8:30 法制日报

   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作国家公诉人

  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理

  受案范围赔偿责任人诉讼时效等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

  2月14日,记者见到郎启兵的时候,他已经从看守所出来了。说起盗伐林木被法院判刑的事,他除了懊恼还有一脸感激。他说:“法院的判决真讲人性,在大年除夕那天让我出狱,和家人团聚,就冲这,我也得把树种好。”

  盗伐林木者坐牢罚钱外带种树并管护三年

  1月28日是农历除夕。这天一早,40岁的郎启兵和妹夫艾珍华、姐夫刘贤华还有他重庆石柱县的小老乡范金明走出了看守所。这离他们盗伐林木犯案的那天过去了四个月零二十天,这也是法院判他们的刑期。

  郎启兵后来和记者说,起诉他的检察官和判他刑的法官都是好人,是他们的宽大处理让他能回家和老婆、孩子一起吃年夜饭,还告诉他没有林业部门发的准伐证砍树是违法行为。他说,在船厂打工,老板大把票子和高档手机就在眼前,他都没动过心,因为他知道偷钱偷手机犯法,却不知道上山砍树也犯法。

  去年9月的一天,一个老乡告诉他,砍树卖给山下做包装箱的老板,一棵能卖五六元钱。于是,他叫上姐夫、妹夫还有小老乡就上山砍开了,砍了一百二十来棵,算算也有五六百元钱了,就装车下山,结果让派出所的警察抓了个正着,接着就进了看守所。

  今年1月11日,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他们四个人拘役四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另外还要他们在4月10日前,在后所村山林被毁地段种植树木125棵,并保证成活率在90%以上,还要从植树之日起管护3年。

  拘役、罚钱,他们明白,是罪有应得。为什么还要植树?他们不明白。北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潘申明告诉他们:种树是因为检察院依法代表受损害的后所村对你们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了,叫你们种树,就是你们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潘申明对记者讲,这个案例是今年1月1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仑区人民法院联合签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暂行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后判决的第一个案例。

  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代表公益职能未得尽展

  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暂行规定》?

  潘申明说,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代表国家、集体提起公益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以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很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者的检察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少因国有、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国有、集体利益受损的案件。

  2005年4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第一次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他们发现仅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操作性不是很好。对哪些案件可以提起,由哪个部门提起等问题不够明确,对受理、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程序也不够具体。

  为了让这项制度规范化,也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审判机关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北仑区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商定后,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根据暂行规定,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规定了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并对赔偿责任人、提起诉讼时间、起诉书制作、法院立案、检察人员出庭任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北仑区检察院现在做法来看,检察机关发现适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明确告知被害人并督促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检察机关则作为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样既体现了私法自治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确保了公权力不过多地介入私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目前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比较常见的案件主要有,交通肇事犯罪导致国有防护栏毁坏、破坏性盗窃犯罪(如为盗窃投币电话中的硬币而砸坏电话机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导致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盗伐林木等类型的案件。

  被告人服气权利人叫好专家称案件范围可扩大

  对北仑区检法两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台的这一新规范,当事人及有关方面有什么样的反响呢?记者进行了调查,以下是他们的口述实录。

  郎启兵(被告人):我们对法院的判决是服气的。追究我们的民事责任,让我们种树,我也理解了。我计划下个月就叫姐夫从他的茶老板那儿把树苗搞来种下。计划第一年每个月给树浇一次水,第二年每季度浇一次水,第三年保证让树成活90%以上,让后所村的人满意。我姐夫、妹夫和我一样,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闻海祥(被害单位负责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我们为什么没有追究盗伐林木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我们对这事认识不够,嫌麻烦。后来,检察机关依法代表我们村集体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不仅方便了我们村集体,而且也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督促我们国有、集体单位的负责人增强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心,树立公仆意识、维权意识。

  张兆松(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暂行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细化了这个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确实是个创新。这对社会法制建设是很有意义的,虽然这项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值得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陈学光(北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上,还可以进一步扩大,那样社会效果就会更好。刑诉法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该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国家或集体利益的案件,是否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提起的。这符合公益诉讼的法理,也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所蕴含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在今后的立法上是否可以作出相应的修正,值得研究。

  刑附民公益诉讼制待完善空间仍不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北仑区检察院实施以来,检察官们认为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空间。就此,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提出了他的看法: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比如检察机关能不能调解或和解,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只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具有实体的处分权,他不能代为放弃民事权利。不能放弃就必然意味着不能调解,他们认为公诉人的身份决定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不能调解。

  但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既然能够代为提起诉讼,就应该允许他处分这部分民事权利。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调解,就会引发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民事部分的损失怎么界定,检察机关又没有权利界定民事赔偿部分的数额,如果不能界定,又怎么去确定诉讼请求,损失的范围和数额无法在事先完全确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或让步,如此,整个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操作性就会存在问题。而且,从实际效果上讲,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实际执行能力,否则不予调解则可能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借助于公权力介入到私法关系中来,但是,一旦介入以后,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应该享有或承担与普通民事诉讼主体同等的诉讼权利或义务。比如说,检察机关在某起刑附民的案件中,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主张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是,法院以有罪判决支持了其中8万元的诉讼请求,那么能否说检察机关是办了错案,我们认为不是,这应该是胜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一定要区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不同的角色定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同一类型的案件能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这些问题从统一法制的角度都需要从制度层面(立法、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

  相关链接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人林朝南雇请工人开山种树,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国有林木和湖珠村委会所有的集体林木毁损达十多万元。长泰县林业局和湖珠村委会均未主张全部赔偿权利。2005年6月初,长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了漳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05年7月19日,由湖南省辰溪县检察院公诉的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支持。法院除判决被告人李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还依法判决其履行在本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里补种树苗、恢复造林的责任。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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