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友邦重疾险案法院已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辛红 记者今天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六名投保人诉友邦重疾险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今天立案。业内人士表示,重疾险的风险状况亟待透明,保监会对保单通俗化要求“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的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且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保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及时修订条款。

  此前,六名投保人认为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重大疾病险的保险目的因此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六名投保人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撤销合同,退还所有保险费。但友邦只肯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代理此案的广州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表示,双方的依据并不相同。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都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但投保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悉,因此案影响重大,法院很慎重,保险监管部门对此也很重视。友邦保险在给媒体的答复中表示,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有着很大的不同。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必然不同于临床诊断,必须能真正体现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所在,被保险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才是合理的、有依据的。

  友邦统计显示,自推出重大疾病产品以来,截至2005年底,已经累计共赔付超过4000多万元,死亡赔付占2%。其中,癌症的赔付近90%,心脏类疾病、良性脑肿瘤的赔付也位居前列。

  长期关注保险案件的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吴一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是一家保险公司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各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类的保险条款基本上大同小异。

  分析原因她认为有两个:一是产品均是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是按厘定的保险费率制定的。保险费率相差不大的同类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也基本一致。二是有些保险产品开发的时间较早,但目前仍在使用,其条款中的规定确实跟不上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目前有些寿险公司已经重新修订了重疾险的条款。

  因为国内保单术语大多从国外翻译而来,晦涩难懂,去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对健康保险条款作出特别要求。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对条款中出现的医学术语、健康险术语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描述保险责任时,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且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吴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对规范健康类保险产品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该规定是去年年底才出台,各保险公司按该规定规范自身产品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她认为,保险公司固然需要对承保风险进行合理控制,但是否控制过度则另当别论。

  按照目前的重疾险条款规定,消费者只有得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病,并符合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才能得到理赔。去年,因为不符合条款中的治疗方法,云南的消费者董宏思被拒绝理赔,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认定医院的手术方式是科学的最佳方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