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发“黄段子”可处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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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8: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宁公宣金陵晚报记者秦健 【金陵晚报报道】[典型案例]林某原为某某单位职工,其在工作中经常无故旷工、消极怠工,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其他相关规定。单位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某给予辞退处理,林某认为是原单位同事黄某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造成自己被辞退,对黄某怀恨在心,多次通过手机,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向黄某频繁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尊严性质的短信息, 严重干扰了黄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立法背景]近年来,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方便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工具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其他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本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新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释法]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包括: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