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11.3”大火案:开发商判赔仓储户35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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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29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2月22日电 由湖南省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引出的17户仓储户索赔案,昨日一审宣判,17户共获赔3524223元。该火灾曾导致20名消防员遇难。 据《三湘都市报》消息,昨天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永兴集团董事长李文革被判赔全索赔金额3524223元的20%,即70.48万元;永兴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20%;失火责任人王余粮负主要责任,被判赔60%。 法院审理认定,永兴集团是衡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并是衡州大厦一楼的所有权人。1998年5月,衡州大厦竣工后,永兴集团委托永兴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一楼门面,一楼门面开始作为药材批发市场,1999年市场被取缔后,永兴集团和永兴物业决定将一楼全部改为仓库。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一楼仓库失火并坍塌,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原告仓库财产受损。 法院认为,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组作出,并已经该院生效刑事判决书采信,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故就此作出一审判决。(李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