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泼硫酸伤人 工厂却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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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杨戈)罪犯泼硫酸连伤三人,露天放置浓硫酸的工厂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存放硫酸不当的某铝制品厂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4年4月17日晚,在中山市坦洲镇务工的湖南人胡三友,拖欠老乡符某50元未还,符某在追讨时将胡某的手机拿走,胡即刻追赶符某,当追至符某兄长居住的出租屋附近时, 胡追赶不到,即走入该出租屋,向符某兄长询问符的去向。符某兄长说不知道,胡三友非常气愤。随后,胡三友拿了一个塑料桶来到其务工的坦洲镇某铝制品厂内,从一露天放置的塑料桶内取来约5斤硫酸,回到该出租屋。当时符某兄长与他人一起打扑克牌,胡三友将硫酸泼向符某兄长,致使符某兄长被硫酸大面积烧伤,其他二人不同程度地被溅出的硫酸水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兄长的伤情属重伤,一级伤残;另有一人六级伤残;一人轻伤。 在检察院对胡友三提起公诉时,符某兄长等3人向中山市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存放硫酸不当的铝制品厂告到法院。 三被害人向胡三友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98100元,要求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铝制品厂称,自己与胡三友不存在共同侵权,在本案中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山市中院认为,铝制品厂对符某兄长等3人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人,但该厂将硫酸1400公斤存放于车间外露天空地上,没人看管,违反了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被告人胡三友能够轻易取得该危险化学品,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胡三友死缓,同时赔偿符某兄长等3人296222.62元,铝制品厂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88866.79元,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胡三友追偿。一审宣判后,铝制品厂没有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