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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消费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47 南方日报

  信用卡被冒名消费谁担责?

  法院判决:商家未尽检验义务应赔偿七成损失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王创辉)信用卡大多无需密码确认,但卡一旦被盗刷,银行、接受刷卡消费的特约商户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昨日,笔者从东莞市中院了解到

,该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此类纠纷案件,商家被判承担七成责任。此判决也告诫商家在处理持卡人消费时应尽认真核对义务。

  起因

  信用卡遭盗刷11200元

  1996年4月,张先生在建设银行申办了一张带彩照的龙卡信用卡。2005年1月3日上午9时左右,张先生在南城区某酒店中餐厅饮早茶,用餐后,发现钱包被盗,龙卡信用卡也一并遗失。张先生即时致电银行挂失,经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记录,挂失时间是2005年1月3日上午10时55分。张先生并同时向派出所报案,但该案至今未被侦破。

  张先生后来发现,已挂失的信用卡在当天上午10时32分在一家个人经营的电讯器材服务部内被消费了11200元。这就意味着张先生的信用卡是在向银行挂失之前被盗刷的,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银行可以免责。但张先生转念一想,自己的信用卡是附有彩照的,电讯器材服务部没有核对就让人消费刷卡,未尽检验义务。于是,张先生将该服务部老板姚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审

  原被告唇枪舌剑为己辩护

  法庭上,张先生认为,银行的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时,应核对持卡人相貌与相片是否一致,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才可接受消费,而该电讯器材服务部未尽到核验义务。

  姚先生辩称,他凭肉眼判断持卡人的签名与卡背面的签名是一致的,且张先生卡上的照片是1996年拍摄的,与现在的相貌会有差异,他已尽核验义务,在此方面不存在过错。

  判决

  商家应承担七成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约单位在受理彩照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同时应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即使姚先生凭肉眼难以判断持卡人的签名是否与卡片背面签名完全一致时,也可以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或者拒绝接受消费,不能只顾自己的经营利益而置其应遵循的信用条约于不顾。该院推定姚先生是未完全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张先生信用卡上的相片是1996年拍摄的,相貌可能会有所改变,张作为持卡人应有防范意识,及时更换信用卡的照片,以防止信用卡被冒用等事件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对此事件应负部分责任,责任应以三七分成。

  姚先生不服判决向东莞中院上诉,该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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