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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信用卡太迟挂失 失主担责6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通讯员林劲标)大多信用卡在POS机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或验身份证,只要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即可。信用卡一旦被盗,被他人冒用持卡人签名刷卡消费造成损失该由谁负责呢?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由于事主在信用卡被盗时没有及时挂失,承担损失60%的主要责任。法院提醒市民,信用卡被盗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和挂失,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挂失前信用卡被刷3000多元

  去年8月7日12时左右,原告谢某在佛山某广场钱包被盗,钱包内有免密码消费信用卡一张。当日15时左右谢某发现信用卡被盗,并于16时50分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17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挂失报案前的当日14时35分和15时05分,此信用卡被他人假冒原告谢某签名在李某经营的个体时装店和陈某经营的个体家具店分别刷卡消费人民币1548元和1738元。

  商户未检查签名被告上法庭

  事后,谢某将李某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庭审中,原告谢某认为:两被告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业主,没有尽到认真核对信用卡使用人是否为合法持卡人的义务,在使用人的签名明显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接受使用者刷卡消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损失。

  两被告李某和陈某辩称:谢某在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后并没有及时报案和挂失,在下午3时左右发现丢失,5时左右才报失报案,谢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并执意认为其营业员在售货时认真核对了持卡人签名同信用卡背后预留的签名是相符的,其作为特约商户已经尽了注意义务,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失主没及时挂失承担主要责任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对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未能妥善保管,且被盗后未及时发现并挂失,致使信用卡被他人盗用,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两被告作为POS业务特约商户,应当严格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是否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笔迹相符,即使是本人持卡消费,只要其当面亲笔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符,特约商户也应拒绝受理。

  同时,由于两被告在处理持卡人消费时没尽认真核对义务,在签名与预留签名的笔迹并不相符的情况下仍接受持卡者的消费,致使原告的信用卡被他人冒名消费,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原告应承担其损失的60%,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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