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夫妻离婚离不了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担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52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田桂营 通讯员 林文君

  2月14日,已经和丈夫阿天离婚2年多的阿平收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她要对婚姻存续期间阿天的3万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阿平感到不解:她在与阿天离婚时,已经与阿天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内的各人债务各自偿还,为什么还要判她承担阿天的债务呢?

  老公借债3万元不还

  2003年5月15日,阿平的丈夫阿天向阿勇借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于当年7月3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2003年9月12日,阿勇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阿天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南宁市原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阿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阿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03年10月24日,阿平与阿天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2005年1月31日,阿勇以阿天与阿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江南区法院起诉,代阿天行使对阿金的代位权,同时,要求判令阿平对3万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阿勇是以代位权提起民事诉讼,而3万元借款是否是阿天与阿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放在该案中一并审理。遂于2005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阿勇对阿平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离不了债务

  2005年10月31日,阿勇起诉阿平,请求江南区法院判令阿平对3万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江南区法院认为,阿平以阿勇起诉阿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与阿天协议离婚,并在明知有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负担。”江南区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一份内部约定,只对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阿平未能列出阿勇与阿天在借款时已经明确约定该借款是阿天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对阿勇要求确认阿天欠阿勇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共计38518元,是阿天与阿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阿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两人都有责

  2006年1月24日,江南区法院判决如下: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阿天应还原告阿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债务,为被告阿平与阿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阿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新闻链接:

  若要免债事先约定

  江南区审理该案的民事庭法官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在婚姻续存期间的夫妻债务都要由二人共同承担的,关键是,夫妻一方如果对家庭经济负责任有商量的话,在对外举债时,可以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债务只由债务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并有书面协议由债权人签字认可,这样才可以做到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由个人承担债务。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夫妻一方在外故意举债,将债务责任由妻子或丈夫负担,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举债的,那么受害者一方也是可以免责的。

  名词解释:代位权

  代位权,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编辑:马骎作者:田桂营 林文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