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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七项资金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2月6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2002年以来我省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昨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请、标准、管理问题进行重新规范。该《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必须作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为每人100元

  《通知》规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100元计算。

  职业培训补贴

  标准分三类最高600元

  《通知》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符合规定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600元,B类专业每人500元,C类专业每人400元,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创业培训机构为符合规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职业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按比例补贴

  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退役军人享受全额贴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进行贷款的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区财政承担10%)。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通知》中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单位,财政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标准分三类最高9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8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70元。对已垫支鉴定费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机构将申请到的鉴定补贴发给个人。对无力垫付鉴定费而由鉴定机构垫支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补贴用于补偿鉴定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垫支的鉴定费。

  特定政策补助

  困难国企为“4050”下岗职工缴社会保险费,财政可给予2/3补贴

  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特定政策补助执行到2008年年底。□记者栾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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