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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说明书禁用医疗术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0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欢)化妆品说明书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记者昨天从卫生部获悉,今年卫生部将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卫生部将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

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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